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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机构设置

    1、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外事、保密、检务公开等工作。协助院领导同志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起草审核相关文件文稿,处理检察信息,编发内部刊物。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和特约检察员的联系工作。负责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

    2、新闻宣传办公室

    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全市检察机关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组织实施市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和重大新闻宣传报道活动。负责全市涉检舆情检测、研判等工作。

    3、第一检察部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除第二、三检察部承办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等工作。办理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4、第二检察部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市监察委员会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等工作。办理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5、第三检察部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等工作。办理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6、第四检察部

    负责对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负责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工作。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

    7、第五检察部

    负责办理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民事案件的审查、抗诉等工作。承办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办理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申诉案件。

    8、第六检察部

    负责办理法律规定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办理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益诉讼申诉案件。

    9、第七检察部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等工作。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10、第八检察部

    负责受理向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和申诉。承办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11、法律政策研究室

    负责调查研究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并组织开展检察理论研究等工作。负责司法体制改革相关工作。承担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

    12、案件管理办公室

    负责对司法办案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案件的统一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涉案财物监管、案件信息公开、业务考评和业务统计分析研判等职责。统一组织司法规范化建设和人民监督员工作。负责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应用管理和需求统筹。

    13、检务督察部(挂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规定、决定的情况进行督察。承担检察官惩戒有关工作。承担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14、检察业务保障部(挂法警支队牌子)

    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检察技术工作的管理、指导,承担有关案件的物证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等工作,组织重大疑难案件的会检。负责检察信息化工作。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指导,依法履行检察辅助职责。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协调、指挥跨区域的重大警务活动。负责本院警务保障和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

    15、检察事务保障部

    负责制定实施全市检察机关财务和装备规划,编制市人民检察院支出规划和部门预决算。负责市人民检察院本级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工作。

    16、人事处

    负责干部人事等工作。

    17、组织教育处

    负责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基层基础建设等工作。人事处和组织教育处归口政治部管理。

    18、机关党委

    负责市人民检察院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的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19、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市人民检察院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20太白湖新区直属检察处

    负责办理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行政案件的审查、抗诉等工作。承办对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办理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行政申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