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护民生·动态】邹城市检察院:开展增殖放流 “以鱼还渔”修复生态
发布时间:2024-08-30 10:20
作者:信息员来源:新闻宣传办公室
近日,邹城市检察院联合邹城市农业农村局共同监督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孟某某、仲某某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在孟子湖水域开展公益诉讼增殖放流活动。
本案当事人孟某某、仲某某二人在孟子湖禁渔期期间,使用国家禁止的电鱼器、电抄网、逆变器等工具,非法捕捞鱼类等水产品,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邹城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二人的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案件承办人就电鱼行为对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的损害、民事责任承担等方面发表意见、释法说理,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人采用替代性增殖放流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孟某某、仲某某当庭真诚悔过,表示认罪认罚,自愿承担对水产资源、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民事赔偿责任。经审理,邹城市人民法院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孟某某、仲某某被判处刑罚并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
本次增殖放流活动共在孟子湖水域放流鱼苗800余斤,对受损水域生态修复和水生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开展公益诉讼增殖放流活动,积极引导“生态破坏者”转变为“生态修复者”,是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联合打击破坏生态违法行为和深化普法宣传的重要体现,也是深入贯彻落实“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的有力举措。
下一步,邹城市检察院将坚持一体履职、综合履职,不断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监督,为守护绿水青山、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