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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着“真”商标的“假”阀门

发布时间:2024-06-17 15:09 作者:信息员来源:新闻宣传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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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是申请注册人所享有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然而,一些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未取得注册授权的商标,妄图“偷梁换柱”。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触碰了法律的红线。

时间回溯到2021年9月,汶上盾安公司急需一批“卓越”注册商标的阀门,并对外进行招标。陈昭从事五金配件生意多年,看到这个消息,自然不会错过。经过激烈竞争,陈昭得偿所愿,顺利拿下了这个招标项目。

按照合同约定,第一批阀门顺利交付。不过,由于盾安公司需求量大,加上时间紧张,“卓越”注册商标权利人——欧维公司的供货速度严重滞后。这可愁坏了陈昭,合同上写得明明白白,不能如期交货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金。

交付日期越来越近,陈昭心生一计,决定购买其他品牌的阀门,贴上“卓越”注册商标,向盾安公司交差。说干就干,通过朋友介绍,陈昭与专门制作阀门的安快公司签订了阀门购销合同,委托其制作阀门。陈昭在未取得欧维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向安快公司负责人张霞提供了“卓越”阀门数据以及标识图片。

根据陈昭提供的数据,张霞安排公司人员生产了假冒“卓越”商标的标识、合格证,并将其贴到了本公司生产的这批阀门上,直接发给了盾安公司。

在阀门安装过程中,盾安公司技术人员发现这批货的质量远不如第一批。经与欧维公司联系得知,这批阀门根本不是欧维公司生产的“正牌货”。

自家的注册商标被冒用了,得知这一情况,欧维公司立刻报了案,公安机关随即立案侦查。

我院依商请,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对陈昭批准逮捕之后,我们全面细致研判了整个制售假阀门的过程,认为生产环节、销售环节的其他涉案人员有重大犯罪嫌疑,建议侦查机关通过固定并分析物流信息、通讯数据、销售账目、款项支付等客观证据,加大查证力度,深挖上下游犯罪,彻底查清制假售假事实。

随着侦查深入,安快公司及其他5家公司的犯罪事实逐渐浮出水面。由于本公司生产能力有限,张霞又联系到了另外5家公司,委托他们生产部分阀门。这5家公司在明知张霞未取得商标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将其提供的假冒“卓越”商标的标识、合格证安装到了自家公司生产的阀门上。

在审查起诉阶段,陈昭、张霞等人拒不供述犯罪事实。为准确打击犯罪,我们从外围证据入手,通过梳理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物流记录等客观证据,最终还原出所有涉案公司制售假阀门的数量及金额。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最终,我们认定,陈昭和安快公司制作阀门2600余个,涉案金额181万元,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其余5家公司由于生产数量、涉案金额未达到刑法处罚标准,我院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

汶上县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陈昭、张霞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决后,两人认罪悔罪,未提出上诉。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我们将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引入实践,积极组织开展庭前调解工作。庭审中,我们充分阐述民事赔偿取得谅解是刑事量刑中的从轻情节,引导陈昭等人和欧维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实现了权利人对民事调解满意、被告人在取得谅解后获得从宽处罚。这样,既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工作的有效开展,化解了社会矛盾,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该案获评全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综合履职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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