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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检察一案件获评全省检察机关高质效经济犯罪检察案件

发布时间:2024-01-10 16:28 作者:信息员来源:新闻宣传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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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检“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部署要求,进一步提升经济犯罪检察工作质效,近日,省检察院组织开展全省检察机关“高质效经检案件”创建活动,经过严格评审,最终评选出13起案件。济宁检察机关办理的张某某非法经营案成功入选!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接管并实际控制经营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主要业务是为运输车辆提供“机动车安全统筹险”服务并收取投保人的保险费,承诺对出险车辆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并为参保人开具名为“保险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车辆理赔款审批由张某某签字支付。经调查核实,此公司在不具备经营保险业务资质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保险业务,截至2021年4月,共计为载货机动车辆出具保单434份,收取保险费250万余元。

2022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充分发挥检察主导作用,形成打击新型保险犯罪合力。机动车安全统筹险是新兴事物,但非运输企业单纯经营机动车安全统筹险是否系非法经营罪的范畴,在本案办理时尚无判例。为此,梁山县检察院在侦查阶段启动重大案件提前介入机制,并向济宁市检察院专题汇报、争取指导。市检察院经与市金融监管部门会商,研究确定“汽车统筹险”具有保险属性,而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具备经营主体资格。同时立足法律监督,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追诉遗漏犯罪嫌疑人,查扣赃款赃物,尽力追赃挽损,全链条确保办案质效。

科学把握政策精神,准确界定案件性质。准确认定该公司经营“车辆统筹险”是否合法,既关乎能否对个案被告人定罪量刑,更关系到对类案的打击和治理。尽管被告人辩解“车辆统筹险”具有国务院文件依据,但检察机关通过细致审查案卷材料,发现该公司并非文件规定的“运输企业”,而其公司架构、运营模式和业务范畴均实际具有保险公司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犯罪行为。对该案的准确定性,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体现检察机关以高质量履职维护健康有序市场环境的担当作为,对处理此类犯罪行为起到示范性、引领性作用,推动国家层面规范性文件的出台。

能动履行检察职能,督促行政机关规范企业登记管理。办理该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相关部门核准登记非运输企业“汽车统筹险业务”经营,暴露出行政审批中存在监管漏洞。针对该情况,检察机关向行政审批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行政职能部门对新兴行业的登记项目开展专项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此类情形。同时,由加强个案研判到强化类案剖析,着力化解金融风险隐患,深挖案件背后的行业性、系统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查漏补缺、完善制度、依法履职,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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