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察院发布全省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省检察院发布全省检察机关
依法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法律监督主责主业,依法惩治了一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山东建设。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指导全省检察机关依法办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在8月15日首个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依法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5件案例中,检察机关以问题为导向,立足解决规范取证、法律适用、社会治理等方面的问题,依法能动履职,体现了在美丽山东建设中的检察智慧和检察担当。其中,某建材有限公司、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左某某等23人非法采矿案,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对“开采-加工-运输-销售”各环节全链条排查、无死角彻查,同时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区分层级作用,严惩主观恶性大、拒不悔罪认罪行为,对情节轻微或情节显著轻微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确保了办案效果;刘某星等31人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采矿案,检察机关引导全面查清非法采砂和环境损害情况,及时移交“保护伞”“关系网”线索,并与相关部门建立线索同步移送、协作调查取证等工作机制,实现了治罪与治理并重;郑某非法采矿立案监督案,检察机关强化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敏于发现刑事立案监督线索,及时督促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持续跟进,适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并充分履行诉前主导责任,有效引导侦查工作,密织环境资源领域的法律监督网络,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颜某等2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检察机关针对鉴定机构对送检动物制品的价值鉴定标准与实际情况存在明显差异问题,启动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从野生动物种属、保护级别、亲体幼体类别等方面实质审查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确保了鉴定意见客观公正;山东某化学公司、邢某国等21人污染环境案,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一体化优势,针对是否系单位犯罪引导取证,查明企业负责人作用,依法从严从重追究了企业及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同时,5件案例中,检察机关坚持系统观念,结合办案向有关单位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有效推动了源头治理。
下一步,全省检察机关将全面深刻领会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扎实做好生态环境检察保护工作,持续打击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积极助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案例一
某建材有限公司、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左某某等23人非法采矿案
【关键词】
非法采矿 建筑石料用灰岩 团伙犯罪 精准认定 追赃挽损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至11月初,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公司实际控制人左某某决定在济南市市中区鲍家峪山体非法开采岩石,用于加工石子、生产砂浆及销售石料,并安排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在采石现场全面负责管理,办公室主任张某某负责统计现场开采数量,员工吴某某等6人负责过磅、生产砂浆、财务报表等具体工作,并与黄某某商定,由黄某某具体经办部分石子销售业务。法某某从左某某处承揽了采挖矿石业务,与王某涛分头联系了陈某等5名挖掘机机主进场开采,按照开采数量与建材公司结算费用。马某从左某某处承包了磕石车间,组织人员将非法开采的石料运至车间加工生产成石子。同年8月,左某某与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法定代表人商某川商定,由市政公司安排挖掘机司机王某等人员到场开采并收购石料。史某峰与市政公司约定负责运输开采的岩石。经查明,法某某组织他人非法开采岩石235349.74吨(价值10355388.56元),市政公司组织人员非法开采岩石35946.1吨(价值1581628.4元)。综上,建材公司、左某某等人非法开采岩石共计271295.84吨,涉案价值共计11937016.96元。经地质勘查,本案非法开采的岩石为建筑石料用灰岩。
【检察履职情况】
2019年11月8日,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并商请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中区检察院)就证据收集提出意见。针对涉案人员多、涉案账目被毁、是否涉嫌单位犯罪等问题,市中区检察院多次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要求固定团伙核心成员供述,查清涉案人员在共同犯罪中的层级、分工、作用;及时扣押有关人员手机并提取微信聊天记录,确定涉案数额;调取建材公司和市政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收入账目、财务人员证言等证据,冻结与本案相关银行账户,证明二公司非法采矿所得是否用于公司经营及有无其他合法收入,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公安机关经侦查,查清了建材公司、市政公司以及法某某等人组成的犯罪团伙架构以及“开采-加工-运输-销售”一体的犯罪链条。
2020年2月17日,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以建材公司、市政公司、左某某等23人涉嫌非法采矿罪移送审查起诉。市中区检察院同步启动刑事审查和公益诉讼调查,并根据行为人在犯罪链条中的地位、作用,结合认罪认罚、退赔退赃等情况分条线分层级进行审查。加强释法说理,促使12人认罪认罚、黄某某等11人退赃退赔90万余元;准确区分扣押财产性质,对所有权属于案外主体的挖掘机,依法要求公安机关予以返还。最终决定对认罪悔罪、主观恶性不大、仅作为法某某雇佣的挖掘机司机,为其统计约2个月岩石开采量的从犯李某某,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对未参与公司决策、分红,仅提供劳务,未领取高额工资的员工吴某某等7人,依法作出绝对不起诉;对建材公司、市政公司及左某某等15人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建议法院从严惩处拒不认罪、拒不退赃的主犯左某某。
2021年8月4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建材公司罚金一百万元,市政公司罚金十万元;左某某等15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缓刑二年不等刑罚,合计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建材公司、市政公司及左某某等15人赔偿生态修复费用共计522781.5元;对冻结、追缴建材公司、市政公司、法某某等人的违法所得4168676.98元予以没收。左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9月27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左某某撤回上诉。
针对案件暴露出的东渴马村村委会对出租山场日常管理、监控存在隐患的问题,市中区检察院及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加强日常管理,增强防范意识。被建议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对山场实行网格化管理,组织专人定期巡查,常态化开展法治宣传等工作。
【典型意义】
矿产资源属于不可再生资源。非法采矿行为对矿产资源造成不可逆的巨大破坏,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能动履职,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引导公安机关对“开采-加工-运输-销售”各环节全链条排查、无死角彻查;坚持宽严相济,区分层级作用,严惩主观恶性大、拒不悔罪认罪行为,对情节轻微或情节显著轻微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坚持惩治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及时建议公安机关冻结账户、扣押赃款赃物,坚决不让违法犯罪分子在经济上获利,切实为国家挽回损失;坚持以案促治,主动建议主管部门加强监管,积极为守护绿水青山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
案例二
刘某星等31人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采矿案
【关键词】
黑社会性质组织 非法采砂 提前介入 协同履职
【基本案情】
2002年8月,刘某星成立青岛某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供应公司”),自2004年开始纠集、勾结部分亲属、前科人员和一批社会闲散人员,以物资供应公司为依托,通过强抢工程、非法采挖砂石,有组织地攫取经济利益。2006年起,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河套街道孟家社区开办采石场,非法盗采玄武岩等矿产资源,攫取巨额经济利益;2011年起在大沽河流域山角段开办采砂场,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实施非法采矿犯罪行为8起,通过非法采矿共计销售矿产品价值9000余万元,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运转提供了主要经济保障。经鉴定,刘某星直接控制的六个矿坑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总费用高达4.5亿元,对大沽河流域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害。该组织存续期间,先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50多起,以黑护商,以商养黑,不仅对当地自然资源进行非法垄断,还将触角延伸到基层政权,2011年刘某星通过贿选当选东河套社区居委会主任后,把持基层政权,恣意实施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基层政治生态,侵蚀党的执政根基,给当地政治生态环境、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了严重危害。
【检察履职情况】
2021年1月23日,青岛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以刘某星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该组织从2004年成立,涉及违法犯罪事实50多起,时间长、跨度大、法律关系复杂。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青岛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城阳区检察院)同步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在审查大沽河流域山角段非法采矿罪中,鉴于该犯罪事实距离案发已近十年,现场已被破坏,部分证据缺失,难以对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和生态环境损害程度进行有效确认,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调整侦查方向,通过调阅近十年大沽河山角段河道的卫星云图、访问青岛市相关行政机关网站群众互动平台等方式,全面了解大沽河流域非法采砂和环境损害情况,并联合公安机关对大沽河流域山角段两岸非法采砂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后果,委托专门鉴定机构进行评估,最终鉴定刘某星直接控制的六个矿坑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总费用高达4.5亿元。同时针对犯罪嫌疑人辩解,引导公安机关补充收集了销售河砂的收款凭证、账本等客观证据,以及砂场工作人员及购买河砂人员的证言,进一步确定销赃数额,夯实证据基础。
本案侦查终结后,青岛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于2021年7月23日向城阳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针对案件暴露出的问题,城阳区检察院强化内外协同履职,深挖案件背后职能部门履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青岛城阳区监委根据移送线索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1起,公职人员姜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此外,城阳区检察院还先后向相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12份,并与青岛市城阳区河长制办公室会签《关于建立“河长湖长+检察长”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建立线索同步移送、协作调查取证等工作机制,通过联合巡查、联合执法等多维度方式,督促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协同履职,共同解决河道采砂监管难题,扎实做好矿产资源检察保护工作。
2021年12月28日,城阳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星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12罪名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6月29日,青岛城阳区人民法院以刘某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等12个罪名,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得假释。其余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等附加刑。一审宣判后,刘某星等人以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在组织中发挥作用较小等为由提出上诉。同年9月2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河砂素有水中“软黄金”之称。盗采销售河砂谋取暴利,一直是犯罪分子的“生财之道”,也容易滋生黑恶势力犯罪组织。偷采、滥采河砂,不仅严重污染水环境、破坏渔业资源,还严重威胁到航道与防洪安全,检察机关必须充分发挥职能,依法从严惩治。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盗采矿产资源犯罪行为往往时间久远、隐蔽性强、查证难度大,检察机关通过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多角度收集客观性证据,及时固定外围人员言辞证据,确保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加强监检协作,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保护伞”“关系网”线索,携手打击盗采河砂犯罪背后的职务犯罪, 确保“扫黑”与“打伞”同步推进;注重以个案治理推动类案监督,及时向行业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出台制度规范,共促河砂治理常态化、制度化,以高质量检察履职助力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案例三
郑某非法采矿立案监督案
【关键词】
禁采区采砂 一体履职 监督立案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7日22时许至1月18日5时许,被告人郑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联系挖掘机、拖车、运砂车,擅自在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颜谢北村东侧大汶河右岸河道内开采河砂,并对外出售牟利。经查,郑某等人非法开采的大汶河右岸河道系禁采区,开采的河砂岩性为含砾粗砂,动用量为718立方米,涉案矿产品价值82570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2年5月,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岱岳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开展巡河保护专项活动,在与区水利局对接工作时获悉,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公安分局)向其移交了一件非法采砂行政违法案件。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对案件了解后,获知2022年1月18日群众举报郑某非法采砂线索,区公安分局经初查确认郑某等人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为8万余元,未达10万元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于同年4月22日移交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将该线索移交刑事检察部门后,两部门共同前往采挖现场实地查看,确定了非法采挖具体位置。岱岳区检察院组织区公安分局、区水利局、区河道保护中心等单位召开联席会,经充分会商研判后认为,根据2018年9月28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河道采砂的通告》中划定的禁采范围系“泰安市境内的所有河道(水库)”的规定,本案非法采挖位置位于禁采区内,已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2022年6月8日,岱岳区检察院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向区水利局制发《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区水利局于同年7月17日将本案移送区公安分局。因区公安分局收到案件移送函后未及时立案,岱岳区检察院于同月27日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区公安分局于当日对本案立案侦查。同时,岱岳区检察院根据前期履职情况,针对该案部分证据灭失、犯罪嫌疑人未全部如实供述等问题,围绕证明市政府通报现行有效、非法采挖现场勘查、准确界定采挖位置是否在河道范围内、对犯罪嫌疑人提出异议的矿动用量核查、调取相关账证记录追查赃款去向等问题提出10余条引导取证意见。
2022年9月19日,区公安分局以郑某涉嫌非法采矿罪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7日,岱岳区检察院以郑某涉嫌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3年3月24日,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时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5299.82元。宣判后,郑某提出上诉,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2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岱岳区检察院坚持能动履职,针对办理案件时发现河道内堆放废弃矿渣石找不到违法行为人的问题,主动与区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建设局等单位协调,并向区水利局建议将矿渣石变废为宝,就地转化为周边工程施工建设原材料。区水利局采纳建议,将矿渣石变成河堤上的铺路石,与区检察院会签文件,建立协作配合机制,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制度保障。
【典型意义】
在开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检察机关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强化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密织环境资源领域的法律监督网络。敏于发现刑事立案监督线索,及时督促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并持续跟进,适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并充分履行诉前主导责任,有效引导侦查工作,严防出现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问题,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坚持严厉打击和环境修复齐抓并重,凝聚合力打好净土保卫战,切实服务“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建设。
案例四
颜某等2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关键词】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 价值认定 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 生态环境修复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被告人颜某自郭某某(另案处理)处购进象牙15根作为原材料,将象牙邮寄至被告人潘某某处,由潘某某对象牙进行加工并将象牙制品邮寄给颜某对外出售。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颜某经营的文玩店内搜出象牙、玳瑁、犀牛角制品一宗,并在颜某家中搜出玳瑁标本10只。经委托,鉴定机构对查获的象牙、犀牛角制品所对应动物的种属类别及价值分别作出鉴定,明确被查获的10只标本为龟鳖目海龟科玳瑁标本,价值7.2万元,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玳瑁为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检察履职情况】
2021年3月31日,乐陵市公安局对潘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立案侦查,同年4月9日,颜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同年7月15日,乐陵市公安局以颜某、潘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乐陵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乐陵市检察院)经审查发现,涉案10只玳瑁标本仅进行了种属鉴定,未进行价值鉴定,遂决定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另行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玳瑁标本进行价值鉴定,认定10只玳瑁标本每只价值1.8万元,共计18万元。被告人颜某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认为鉴定价值过高。乐陵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涉案10只玳瑁标本大小差异悬殊,最大标本体长超过1米,最小标本体长仅0.14米,鉴定机构是统一按玳瑁亲体标准认定价值,而未按标本大小予以区分。为准确认定涉案制品价值,刑事检察部门及时与技术部门对接,并逐级向最高检技术部门申请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最高检技术部门审查后出具专家意见,认为该鉴定意见未对送检玳瑁标本区分成体、幼体,鉴定意见存在错误。乐陵市检察院遂联系公安机关要求鉴定机构重新或补充出具鉴定意见,经补充鉴定,涉案10只玳瑁标本总价值为7.2万元。被告人颜某对该鉴定意见予以认可并自愿认罪认罚。
乐陵市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认为,被告人颜某、潘某某的行为在构成犯罪的同时,亦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确保受损公益得到有效维护,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两部门向被告人进行充分释法说理,促使二被告人自愿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主动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2万元。鉴于本案中大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通过寄递方式进行交易,反映出寄递部门存在未尽到注意义务等管理漏洞,乐陵市检察院依法向当地邮政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同时,为推动实现行业治理,建议市场监管部门针对辖区内文玩店铺等市场主体开展打击贩卖野生动物制品专项活动,查获了马某某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系列案件,有效净化了文玩市场经营环境,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2021年12月30日,乐陵市检察院以被告人颜某、潘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乐陵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2022年7月29日,乐陵市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公诉意见,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对颜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作出后,二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诉。
【典型意义】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具有重要的经济、文化、生态等多重价值。检察机关在办理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刑事案件过程中,围绕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认定这一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全面细致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对鉴定机构出具的价值鉴定意见进行认真分析研判,针对鉴定机构对送检动物制品的价值鉴定标准与实际情况存在明显差异的问题,及时启动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重点从野生动物种属、保护级别、亲体幼体类别等方面实质审查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确保鉴定意见客观公正。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秉持检察一体化履职理念,敏锐发现自然资源公益受损线索,促使涉案人员积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有效保护受损公益。同时,注重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对检察履职过程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及时制发检察建议,促使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履职,实现以“我管”促“都管”的良好办案效果。
案例五
某化学公司、邢某国等21人污染环境案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主观故意 全链条打击 检察一体化 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某化学公司在生产六硝体过程中,产生大量强酸性废水(经鉴定腐蚀性、浸出毒性铜和镍超出浓度限值,为危险废物),根据环评报告要求,废水需经公司预处理达标后排放至无棣县新海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2020年6月至2021年3月,因公司废水处理能力无法满足扩大生产需求,被告人邢某国等4名管理人员,在明知废水是危险废物,且被告人吴某军不具备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将废水委托吴某军处置,吴某军层层转包给被告人秦某森、刘某兵等人处置,上述人员将废水运输并倾倒至滨州、东营、淄博、潍坊等地的灌溉沟渠、油田注水井、雨污管道等功能区,倾倒数量9715.86吨,导致土壤、海河、地表水等多种环境介质受污染,对生态环境及群众健康产生威胁。经鉴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3838.74万元。
【检察履职情况】
2021年3月27日,滨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污染环境罪对本案立案侦查,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开发区检察院)同步介入,围绕主观明知、废水去向及倾倒数量等提出取证意见143条,针对涉案人员多、作案时间长、地域跨度大、危害后果严重等问题,督促及时收集固定微信记录、转移台账、转账记录、运输车辆轨迹等客观证据,快速锁定危险废物产生、销售、运输、倾倒等各环节犯罪嫌疑人,查明运输路线、污染点位、倾倒数量并进行危险废物鉴定,成功追捕涉案企业安环部负责人田某钢、倾倒人员宋某。
同年7月30日,滨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邢某国等21人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件社会影响恶劣、倾倒数量巨大,滨州市区两级检察院抽调精干力量成立办案组,一体化推进案件办理。邢某国辩解其不参与公司实质管理、对非法处置不知情,办案组通过审查企业微信记录,发现了邢某国对处置合同、数量、费用审批的相关证据,由此证实企业非法处置行为系经层层审批,最终由邢某国决定,应将其作为第一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并追加企业为单位犯罪。根据“产、销、运、倒”环节中各行为人的任职经历、专业背景和获利情况等,准确认定主观故意,对不具备主观明知,仅从事劳务工作的两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人员分工和作用区分主从犯,对起重要作用的委托、收购、运输人员依法认定为主犯,对受雇佣参与人员依法认定为从犯。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针对环境损害情况联合开展调查核实并委托资源环境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损害评估鉴定,督促被告人退赔406万元,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2022年1月11日,开发区检察院以被告单位某化学公司、被告人邢某国等19人涉嫌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年6月30日,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全部公诉意见,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320万元,判处邢某国等1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100万元至3万元不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838.74万元和鉴定费35万元,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某化学公司、邢某国等5人以不构成犯罪、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2023年2月9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案件暴露出的相关部门执法不严、措施不力等问题,开发区检察院对无棣县新海工业园内企业进行走访调查,梳理出十余项问题清单,并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定期开展污染防治检查,依法处置园区内贮存的7000余吨固体废物,对存在监管失职的3名员工作出党纪处分。
【典型意义】
环境污染是民生之患,也是民心之痛。本案中检察机关以零容忍的态度,会同公安、法院全链条打击该类犯罪。对重大、有影响的跨区域犯罪,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两级检察机关上下联动、快速反应,刑事、公益诉讼检察横向协作、同频共振,加大对犯罪分子自由刑和财产刑的处罚,确保打深打透。针对单位犯罪商议、决策过程侦查难度大,妄图借用职业经理人逃避责任追究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审查、梳理海量电子数据,查明主要负责人的作用,依法从严从重追究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确保有罪必究。同时,结合各层级人员作用区分主从犯,重点打击委托、收购和运输者,确保罚当其罪。深挖彻查案件反映出的监管漏洞,以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整改落实,推动诉源治理,实现司法办案和服务大局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