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兖州区检察院:办案期限缩短,背后有故事
2022年3月,济宁市兖州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2018年9月13日,济宁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加工车间的废铁屑未按规定存放,导致周边地面积水呈碱性,且酸性除垢剂无规范存储场所,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被行政机关处以5万元罚款。然而,这一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涉案公司一直未执行。鉴于该公司既未执行处罚,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7月9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依法向兖州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7月12日兖州区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裁定生效后行政处罚为何一直未能执行到位?济宁市兖州区检察院立即决定对该案启动监督程序。检察官走访相关单位后了解到该案迟迟没有进展的症结:对该类案件,法院的通常做法是,在准予强制执行裁定送达行政机关后,由行政机关在两年内再次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则认为,此类案件由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后,应直接移交法院执行局执行,无需再次提出申请。
济宁市兖州区检察院审查认为,兖州区法院要求行政机关在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后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与最高法《关于办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不符,实践中容易导致办案周期过长,执行衔接机制不畅,影响行政处罚决定落实。
为此,2022年4月28日,济宁市兖州区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由立案机构办理执行立案登记后移交执行局执行。6月29日,当地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对该案进行立案执行。7月,济宁市兖州区检察院督促行政执法单位对辖区自2019年以来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进行清理,并依法监督法院对21件非诉执行案件执行立案,其中5件已全部执行到位,追缴行政罚款40余万元。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非诉执行工作,济宁市兖州区检察院与区法院、司法局多次座谈研究,会签了《关于建立完善行政非诉执行工作联动机制的意见》,明确非诉执行案件由行政机关一次申请,法院内部流转的办案制度。此外,通过建立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和信息互通数据平台,三家单位每季度至少沟通对接一次,将行政检察监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