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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播报 | 在别人电动车上“捡”手机不是偷?想多了吧

发布时间:2021-09-30 17:43 作者:信息员来源:新闻宣传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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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别人电动车上,“捡”到一部手机,

想要据为己有,却说不是偷东西?

 

近日,由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陈某某盗窃案一审宣判。法院以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王定仁(化名)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陈梦(化名)下班后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某小区楼下,上楼后发现未拿车辆储物盒内的苹果手机,随即用另一部手机拨打了苹果手机号码,并快速下楼。但当陈梦回到电动自行车旁时,发现储物盒内的手机不见了。过了几分钟,陈梦再次拨打苹果手机的号码,显示已经关机,遂拨打110报警。公安民警通过监控查看,确认系王定仁将被害人的苹果手机“拿”走。

同年11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任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承办检察官讯问过程中,王定仁承认“拿”走手机的事实,但辩解称不是盗窃行为,而是“捡”了一部手机,显然并未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面对这一情况,承办检察官结合相关盗窃案例对王定仁进行释法说理,同时邀请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最终,王定仁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日前,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任城区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停放在户外的电动自行车以及车内的物品属于他人所有财产,不能任意非法占有。即使捡到他人丢失的物品,也要及时归还失主或送交公安机关处置,拾金不昧方为真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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