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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播报】你的“名字”是我赚钱的资本

发布时间:2021-11-10 16:28 作者:信息员来源:新闻宣传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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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的发展,给我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滋生了随意收集、违法获取、过度使用、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等问题。近日,由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依法宣判。


案件详情

2019年7月,贾某某、王某、曹某共同出资成立了济宁某信息科技公司,陆续雇佣员工陈某某、宋某某等人做业务员,从事网络贷款平台推广业务,赚取贷款平台的佣金。

 

为实现精准推广,提高推广质量,贾某某通过网上购买其他贷款平台的个人信息(包括公民姓名、电话、住址、网贷、网购等信息)用于开展公司业务,所有非法获利统一由王某保管。经统计,2019年7月至9月,王某收取网贷平台返利共计56万余元。

同时,贾某某等人还将使用过的个人信息分别通过聊天工具TG、QQ和微信再次于网上出售,非法谋取利益。其中,贾某某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85万余条,获利25万余元;王某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7万余条,获利4万余元;陈某某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6万余条,获利3万余元;曹某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万余条,获利2千余元。

 

除此之外,贾某某以免费赠送福利为幌子,骗取网络游戏玩家信任,盗取对方实名认证的微信账号,为公司拓展业务,把骗取到的账号非法向他人出售并获利,并在网上招收人员传授盗取微信账号的技术,收取所谓的“加盟费”。期间,王某主要负责人员和资金管理,曹某、陈某某、宋某某负责在网上聊天骗取对方微信账号。经查,贾某某将共同骗取的微信账号予以出售,非法获利4万余元。

另外,陈某某在贾某某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帮助某“加盟商”出售所骗取的微信账号,非法获利1万余元。

同年12月,贾某某、王某、曹某、陈某某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1月,宋某某主动到案。

 

任城区检察院受案后经审查认为,贾某某、王某、曹某、陈某某以购买、收受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宋某某等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情节严重,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

近日,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80000元;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曹某、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9030元;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延伸阅读

2021年11月1日起,我国首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专门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开始实施,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职责,并设置严格的法律责任。

 

(一图读懂来源于中国网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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