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播报】 藏身于民居房内的“品牌”美缝剂工厂
近日,济宁高新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生产、销售假冒品牌美缝剂案宣判,被告人赵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案件详情
总部位于广东省的某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美缝剂久负盛名,产品质量好、市场占有率高,是美缝剂行业的龙头企业。2020年9月份,该公司监测到大量非原厂生产的假冒品牌的美缝剂流入广东、青岛市场,售价仅为正常市场价格的一半,于是采取保护措施,开启打假行动。
2020年10月,该建材公司找到了发货人,并锁定了造假、售假窝点—— 一处农村地界的民居房。为避免打草惊蛇,该建材公司委托人佯装路人多次从院子的大门口经过,看到院子里有多个装有假冒该品牌美缝剂的纸箱,并听到屋内运作的机器声,遂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2020年11月24日,公安机关突查此民居房,将涉嫌生产假冒品牌美缝剂的窝点查获,当场抓获刘某某,现场查获品牌美缝剂1278支;热转印膜27000余张;品牌不粘胶18000支;除此之外,还查获若干张品牌防伪标和若干台生产设备等。同年11月26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投案自首。经查,赵某某于2020年9月起租赁该处民房作为窝点,购进热转印机、激光打印机等机器设备及半成品瓶装美缝剂,定制品牌商标标识瓶盖,购买品牌包装塑膜、不干胶商标二维码等,雇佣刘某某加工生产假冒品牌美缝剂,产品通过物流销往全国各地。
经该品牌建材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和《商标注册证》,赵某某加工的仿冒品牌美缝剂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侵权产品。经价格认定,公安机关扣押的侵权产品价值为149760元。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检察官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加工生产并销售假冒该品牌美缝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刘某某受雇于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工作一月余,未参与联系货源及销售,不参与提成分赃,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经济宁高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1年8月18日,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意见,遂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年来,济宁高新区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坚持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作为服务中心、融入大局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积极构建知识产权检察“捕、诉、监、防、治”全链条一体化保护机制,走出了一条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特色发展之路,探索形成了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标准体系,已顺利通过省级标准化验收,并获批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立项。2021年3月,济宁高新区检察院成为全省首批“知识产权检察职能统一履行”试点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