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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播报 | 买卖银行卡能赚钱?这种“便宜”可别占!

发布时间:2021-07-06 09:48 作者:信息员来源:新闻宣传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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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自己的银行卡出售给他人,就能轻松“入账”上千元,天下竟有这等好事?济检君提醒您:这种“便宜”千万别占,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案情回顾

2021年2月,张大发的同村发小张小宏(另案处理)联系他称,如果缺钱可以去银行办理银行卡,开通U盾,再绑定手机号码,一套可以卖3000元。张大发平时经常上网看新闻,他心里清楚,自己的银行卡肯定会被用于诈骗等犯罪活动,但此时的他生活拮据,利益驱使下,他还是动了心。

于是,张大发办理了四张银行卡,按照张小宏给他的地址,把四张银行卡、四个U盾和绑定的手机卡一起邮寄了过去。一个星期后,张小宏与他联系,称四张银行卡中有两张不能用,给了他7000元钱。2021年3月,某公司报案称被人以财务汇款的名义诈骗了72万元,公安机关通过调查,发现被骗资金流入张大发出售的银行卡账户上。半个月后,张大发被抓获归案。近日,张大发已被曲阜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本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本案中,张大发出售的银行卡被用于诈骗某公司72万元,已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检察官有话说

检察官提醒大家,切勿贪图小便宜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一方面有可能为犯罪分子“作嫁衣”,用于洗钱、电信网络诈骗、跨境网络赌博等行为,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另一方面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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